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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怀孕延续劳动合同被罚款

城市人才网 | 编辑:luna | 时间:2011/1/8 | 已被浏览了

  因假称怀孕延续到期劳动合同,一女白领高管被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无效,朝阳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孕后工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近10万元。
  2007年8月7日,张女士与群胜网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群胜网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张女士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两天后,张女士回复称自己前一天经医学测试已怀孕,并附上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门诊诊断证明。证明显示张女士的尿HCG呈阳性。群胜网科技公司遂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群胜网科技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16日,张女士提出辞职,但此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张女士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伪造的。
  开庭时,张女士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2008年7月,张女士被诊断为早孕,由于其属于38岁的高龄产妇,不久后流产,同年发现再次怀孕,直到2009年3月16日开始休产假,2009年6月29日生一男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张女士一直在公司工作,工资发到2009年8月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怀孕时已是38岁的高龄产妇,如果其在怀孕前刚刚流产,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者医疗行为。同时法院认为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与其向医院陈述不符。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张女士提供虚假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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